用户协议

生效日 · 2026年8月6日

本中文版本为仅供参考的译文。具有法律效力的仅为韩文原文,如内容存在差异,以韩文原文为准。 查看韩文原文

第1条(目的)

① 本条款旨在就 ALLGO Mobility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 ALLGO 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公司与使用服务的客户之间的服务使用条件及程序,「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于利用智能手机(Android、iOS)应用及网页等进行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背其性质,亦准用本条款。

第2条(用语的定义)

①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服务」是指公司为以机场接送机为中心中介车辆预约及派车,利用信息通信设备在应用及网页上设立的营业场所及其全部附属功能。 2. 「会员」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可持续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 3. 「客户」是指通过服务预约车辆的会员。 4. 「司机」是指通过服务接受派车并执行运输的会员。 5. 「登记司机」是指将自己获得的运输订单登记到服务上的司机;「运行司机」是指接受该订单的派车并实际执行运输的司机。 6. 「预约金」是指客户为确定预约而预先支付的金额,国内预约为总使用金额的10%,并从总额中扣除。 7. 「余款」是指总使用金额中扣除预约金后的金额,国内预约于下车时在现场支付。 8. 「帖子」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布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形式的文章、照片及各类文件和链接等(包括评价及咨询)。 9. 「安心号码」是指公司提供的虚拟号码,使客户与司机在互不知晓对方实际电话号码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10. 「积分」是指公司向会员发放的储值,1P相当于1韩元,可在支付时使用。

第3条(条款的明示与修改)

①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及以下经营者信息发布于服务初始画面或链接画面,以便用户轻松知悉。 商号       : ALLGO Mobility 株式会社(品牌名 ALLGO) 代表理事     : Park Cheon-seok(박천석) 营业执照号码   : 165-88-04198 通信销售业申报编号 : 第2026-京畿始兴-1471号 地址       : 韩国 京畿道 始兴市 首尔大学路278号街34号 黄色栋529号(邮编 15073) 咨询       : info@allgoair.com · 应用内AI聊天咨询 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规制等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③ 公司修改条款时,将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与现行条款一并自适用日期7日前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进行公告。 ④ 对条款内容作出不利于用户的变更时,将设置至少30日以上的事先宽限期进行公告,并以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标示修改前后的内容。 ⑤ 会员有权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同意的,可停止使用服务并申请注销。 ⑥ 用户在修改条款公告期间内未明确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第4条(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①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电信事业法》《电子交易基本法》《信息通信网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一般商业惯例。

第5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公司的服务提供以下功能。 1. 车辆预约及实时费用报价 2. 派车中介 — 确定费用派车、竞价派车、就近派车(先到先得) 3. 航班到达时间查询及预约日期时间自动反映 4. 实时司机位置查询及路线导航 5. 支付及退款中介 6. 司机与客户之间的聊天及安心号码通话 7. 评价及评分、积分、税务发票及现金收据开具支持 8. 公司规定的其他服务 ② 可预约的车型共9种:小型出租车、大型出租车、小型面包车(Call Van)、大型面包车(Call Van)、迷你巴士、大型巴士、货车(Damas)、货车(1吨)、婚礼礼宾车。 ③ 公司可根据公司政策的变更以及运营上、技术上的需要,变更或中止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④ 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发生变更或中止时,公司将事先通过公告等方式公布其内容、理由及日期。

第6条(服务使用时间及中断)

① 除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存在特殊障碍外,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但公司因定期检查等需要而指定的日期或时间除外。 ② 公司为顺利提供服务,可确定必要的期间并事先公告后中止服务。但不可避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事后通知。 ③ 发生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公司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第7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① 使用合同在同意本条款的注册申请人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信息并提出注册申请,且经公司批准后成立。 ② 会员注册可通过电子邮箱注册或社交账号登录(Kakao、Google、Apple)进行。 ③ 对于属于以下各项情形之一的申请,公司可不予批准,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 1. 注册申请人曾依据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的 2. 非实名或冒用他人名义的 3. 登记内容中填写虚假信息,或存在漏填、误填的 4. 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与已注册会员相同的 5. 意图以不正当用途或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 6. 经确认存在其他违反本条款或违法、不当使用申请的 ④ 申请派车须进行手机号码认证。通过社交账号登录注册且未登记手机号码的会员,须在登记号码后方可进行预约。此举是为了发送预约确定及司机分配通知,以及在现场进行安心号码通话。 ⑤ 司机会员的注册须经过材料审核及公司批准方可完成,批准前不得使用服务。

第8条(使用合同的终止)

① 会员的解除 1. 会员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意向,以解除使用合同。 2. 除有特殊情况外,公司将立即处理。 3. 但对于存在进行中行程或未支付结算款的司机会员,将在相关程序完成后办理注销。这是因为若先销毁账户信息,将无法支付结算款。 4. 即使会员解除合同,会员撰写的评价等帖子也可能不会被删除。 ② 公司的解除 1. 存在以下事由时,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 a) 经确认存在第7条第3款规定的拒绝批准事由的 b) 会员实施侵害公司或他人的权利、名誉、信用及其他正当利益的行为的 c) 会员实施其他违反本条款及公司政策的行为的 ③ 使用合同自公司向会员通知解除意向时终止。但公司可给予该会员就解除事由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9条(会员对账户及密码的义务)

① 账户与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②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账户及密码。 ③ 会员发现其账户及密码被盗、遗失或正被第三方使用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遵从公司的处理措施。 ④ 因会员未进行第3款规定的通知或未配合公司的措施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会员承担责任。

第10条(会员及用户的义务)

① 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的规定、公司政策、使用指南等公司通知或公告的事项,不得实施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② 司机的运输责任自客户登车、运输开始时起产生,至抵达目的地下车时终止。公司对与该运输责任相关的事项不承担直接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由司机与客户之间解决。 ③ 客户在使用服务时不得实施以下各项行为。 1. 申请或修改预约时登记虚假内容 2. 反复登记相同预约的行为 3. 无正当理由爽约(未乘车) 4. 对司机进行辱骂、施暴、性骚扰等行为 5. 撰写虚假评价等以不正当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6. 以不正当方式累积或使用积分的行为 7. 将本人账户转让或出借给第三方的行为 8. 侵害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9. 损害公司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10. 发布广告性信息、淫秽或暴力内容的行为 ④ 司机在使用服务时不得实施以下各项行为。 1. 登记有关车辆及司机本人的虚假信息 2. 使用登记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运行的行为 3. 接受派车后无正当理由取消 4. 对通过服务成立的运输订单,为逃避手续费而实施的行为 5. 诱导客户在应用外支付的行为 6. 对客户进行辱骂、施暴、性骚扰等行为 ⑤ 公司对聊天及评价运行脏话自动过滤功能,对反复违规者可限制其使用。

第11条(预约的成立及派车)

① 客户在服务中输入出发地、目的地、日期时间、车型等信息并支付预约金后,预约即告成立。 ② 预约生成后30分钟内未支付预约金的,该预约将被自动取消。 ③ 竞价派车时,竞价收集最长进行1小时,中标后须在30分钟内完成支付。中标前因应付金额尚未确定,支付期限不开始计算。 ④ 支付完成后,立即开始派车程序。 ⑤ 派车未能成立的,公司将取消预约并全额退还已付款项。

第12条(使用费用)

① 使用费用以各车型基本费用与里程费用之和为基础,加减以下项目计算。 1. 深夜加价 — 22:00至次日04:00之间运行时,加收基本运费的10%。该时段的预约不可取消加价。 2. 途经地费用 — 按因途经而增加的绕行距离每1km收取1,500韩元(不分地区)。直达距离已按里程费用计算,不重复收取。 3. 附加选项 — 儿童安全座椅、机场接机牌等一次性定额费用。不适用往返、加价及车型倍数。 4. 往返 — 单程费用的2倍。附加选项不计入倍数。 ② 以仁川机场为起点或终点的线路,优先适用各地区确定费用表;不属于该情形的线路,按里程费率计算。 ③ 费用以预约时的报价确定,此后即使费率表发生变更,已成立预约的金额也不变更。 ④ 国内预约须预先支付总使用金额的10%作为预约金,其余90%于下车时在现场向司机支付。使用境外发行的银行卡支付时,须预先支付全额,无现场余款。

第13条(支付方式及支付方法)

① 预约金及使用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 信用卡、借记卡 2. 账户转账 3. 简易支付(Toss Pay等) 4. 使用已登记银行卡支付 5. 境外发行银行卡支付 6. 现场支付 — 下车时直接向司机支付(国内余款) 7. 企业后付 — 仅限与公司另行签订合同的法人,具体条件依照另行签订的合同。(待定) ② 公司对使用费用的支付方法不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手续费。 ③ 积分可按10P为单位使用,每次使用上限为当时应付的金额(国内为预约金,境外为全额)。积分仅限已登记银行卡的会员累积及使用。 ④ 积分不可兑换为现金。全额退款时,因该次使用而累积的积分将被收回。

第14条(预约的取消及退款)

① 因客户原因取消预约时,退款比例以距预定运行时间的剩余时间为准,具体如下。 距运行48小时以上取消 : 退还已付款项的100% 距运行24小时至48小时取消 : 退还已付款项的50% 距运行不足24小时取消 : 不予退款 爽约(未乘车) : 不予退款 ※ 标准并非「提前几天」,而是剩余时间(小时)。例如,距运行30小时前取消的, 属于24~48小时区间,退还50%。 ② 因派车失败、司机过错取消等非客户过错事由而未能运行的,将全额退还已付款项。 ③ 运行中因司机过错(事故等)导致运行中断的,亦全额退还已付款项。 ④ 爽约须在司机记录已到达接客地点的事实后,等待至少5分钟以上方可申报。按爽约处理的,预约金不予退还,客户可对此提出异议。 ⑤ 司机以乘客过错(爽约、失联、接客地点错误)为由取消的,公司将向客户通知取消事实及异议申请途径。 ⑥ 退款以与支付方式相同的方法处理;以银行卡支付的,根据发卡机构情况,实际到账可能需要3~5个工作日。

第15条(帖子的管理)

① 会员撰写的帖子(评价、咨询等)的著作权及一切责任归发布该帖子的会员。 ② 公司认为会员发布的帖子内容属于以下各项情形之一的,可不经事先通知予以删除或采取临时措施(屏蔽)。 1. 诽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或损害其名誉的内容 2. 脏话、粗俗语言等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 3. 被认定与犯罪行为相关的 4. 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 5. 未经批准的商业广告、促销内容 6. 与该使用无关的内容 7. 收到第三方侵权举报的 8. 被认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③ 评价仅限已实际完成使用的订单撰写。 ④ 停止发布的请求可通过 info@allgoair.com 或应用内咨询提交。

第16条(使用限制等)

① 用户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暂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等措施。 ② 存在冒用名义、盗用支付、提供非法程序及妨碍运营、黑客攻击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可立即永久停止使用。 ③ 对于经确认存在反复爽约、虚假申报、辱骂司机等行为的客户,公司可限制其使用。 ④ 会员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对使用限制提出异议;异议被认定为正当的,公司将立即恢复其服务使用。

第17条(权利的归属)

① 服务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会员的帖子及依照合作合同提供的著作物等除外。 ② 除公司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会员不得将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传输、出版、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18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公司可通过会员注册时提交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应用推送通知等方式进行通知。 ② 对不特定多数用户的通知,可通过在公告栏发布7日以上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 ③ 有关受理预约、支付完成、派车确定、司机到达、取消及退款等交易的通知,即使会员拒绝接收也将照常发送。广告性信息仅发送给另行同意的会员,且不在21时至次日8时之间发送。

第19条(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不实施相关法律及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并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② 公司制定、公示并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确保会员能够安全地使用服务。 ③ 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者,并非客户与司机之间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运输履行的相关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20条(司机手续费及结算)

① 公司与司机之间有关手续费及结算的事项,依照另行制定的司机使用条款及手续费政策。(待定 — 确定是否分离司机条款后关联) ② 结算周期为7日,结算款支付至司机登记的账户。账户须经存款人实名确认后方可登记。

第21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公司为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遵守《信息通信网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事项,依照另行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③ 派车成立时,公司向司机提供运输所需的最少信息;客户与司机之间的通话通过安心号码进行,双方的实际电话号码不会被泄露。

第22条(责任限制)

① 公司仅提供中介客户与司机之间运输合同的平台服务,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关运输的履行、瑕疵、交通事故、遗失及被盗等的责任由交易当事人承担。 ② 除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公司对司机提交的资料(驾驶证、保险单、车辆信息等)的可靠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③ 因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免除责任。 ④ 对于因会员的过错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公司不承担责任。 ⑤ 对于客户及司机发布的评价、评分等信息的可靠性及准确性,公司不承担责任。 ⑥ 航班到达时间等从外部机构(公共数据门户等)获取并显示的信息仅供参考,公司不保证其准确性。最终确认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⑦ 地图、路线、所需时间信息由外部地图服务提供,可能因实际道路状况而有所不同。

第23条(纠纷解决)

① 公司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对损害进行赔偿处理,设置并运营客户咨询窗口。用户可通过服务内咨询及客户中心提交。 ② 公司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事项;难以迅速处理的,将通知其理由及处理日程。 ③ 就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的,可依照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4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① 本条款的解释及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② 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公司与用户之间的诉讼,向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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