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位置的服务条款

生效日 · 2026年8月6日

本中文版本为仅供参考的译文。具有法律效力的仅为韩文原文,如内容存在差异,以韩文原文为准。 查看韩文原文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 ALLGO Mobility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基于位置的服务,规定公司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使用条款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3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① 公司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以下服务。 1. 将当前位置设置为出发地的功能 2. 自动选择距当前位置较近的机场 3. 根据出发地、目的地计算路线及预计费用 4. 向客户提供已派车车辆实时位置的功能 ② 基于位置的服务免费提供。但使用服务所需的数据通信费用,将根据用户所签约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政策另行收取。

第4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及提供)

① 公司拟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时,将事先告知本条款的内容并征得同意。 ② 公司仅针对派车已成立的行程,向该预约的客户提供行驶中车辆的位置。此举旨在使客户能够确认车辆是否到达,且仅在事先征得司机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提供。 ③ 车辆位置的提供仅限于自行程开始时起至行程结束时止。 ④ 除第2款外,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但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侦查机关依法提出要求的情形除外。 ⑤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将立即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通报接收方及提供目的。

第5条(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①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随时撤回对个人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同意。 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暂时停止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公司不得拒绝。用户可通过解除设备的位置访问权限或在应用设置中停止。 ③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要求公司查阅或告知以下资料,资料有误的,可要求更正。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1. 有关本人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本人的个人位置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提供给第三方的理由及内容 ④ 撤回同意时,公司将立即销毁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但对于在撤回同意之前已提供的信息,不在此限。 ⑤ 不同意使用位置信息或撤回同意的,基于当前位置的出发地设置、自动选择附近机场、实时车辆位置确认等功能的使用将受到限制。其他预约功能可通过直接输入地址使用。

第6条(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① 公司拟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处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应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 法定代理人可行使第5条规定的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7条(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的权利)

① 为保护属于以下各项情形之一者(以下简称「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经保护义务人同意的,视为已获得本人同意。 1. 8周岁以下的儿童 2. 被成年监护人 3. 依照《残疾人福利法》认定的残疾人中具有精神障碍,且依照《残疾人雇佣促进及职业康复法》属于重度残疾人者 ② 保护义务人同意使用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个人位置信息的,应以书面等方式向公司提交。 ③ 保护义务人可行使第5条规定的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8条(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留)

① 公司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6条第2款,将有关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自动记录于位置信息系统,并保存6个月以上。 ② 第1款的确认资料仅用于确认基于位置的服务提供事实及应对纠纷之目的。

第9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保留及销毁)

① 公司仅在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所需的期间内保留个人位置信息。行程中收集的车辆位置记录,在该行程结束且超过应对纠纷所需的期间后予以销毁。 ② 个人位置信息采用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删除。 ③ 会员注销时,该会员的个人位置信息将立即销毁。但第8条的确认资料在法定保存期间内予以保存。

第10条(服务的变更及中止)

① 公司停业或歇业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时,将于30日前将该事实通报给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并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报。 ② 存在以下各项情形时,公司可限制或中止基于位置的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1. 服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 2. 移动通信运营商中断提供位置信息的 3.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的

第11条(损害赔偿)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因公司违反《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5条至第26条规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公司未能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不得免除责任。

第12条(免责)

① 因以下各项事由无法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的,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1. 存在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状态的 2. 为提供服务而与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的 3. 因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过错事由导致服务使用存在障碍的 4. 除第1项至第3项以外的事由,且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 ② 公司提供的位置信息及利用其得出的路线、所需时间信息,可能因移动通信网络环境、设备定位性能、道路状况等而与实际存在差异,公司不保证其准确性。

第13条(纠纷的调解及其他)

① 对于与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或无法进行协商的,公司可向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的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 公司或用户可就与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第14条(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指定)

① 为妥善管理、保护位置信息并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公司指定并运营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兼任,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 Park Cheon-seok(박천석) 职位 : 代表理事 电子邮箱 : info@allgoair.com

第15条(经营者信息)

商号 : ALLGO Mobility 株式会社 代表理事 : Park Cheon-seok(박천석) 营业执照号码 : 165-88-04198 地址 : 韩国 京畿道 始兴市 首尔大学路278号街34号 黄色栋529号(邮编 15073) 咨询 : info@allgoair.com 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申报编号 : (待定)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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